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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度乐清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

2016-09-06 09:5168910

各有关单位:

为积极推动我市节能降耗、工业节水、资源综合利用、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,鼓励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实现节能降耗,推进“十二五”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。根据乐清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(乐委发〔2012〕22号)、《关于印发乐清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乐财企〔2013〕93号)等文件精神,现就申报2016年度乐清市节能降耗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原则及范围

(一)申报企业必须是在乐清市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依法纳税、并积极实施节能降耗项目的企业。

(二)申报项目属各类节能(节水)技术改造项目,包括节能新技术、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、推广和应用项目,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广项目,可再生能源、新能源和绿色照明技术研发、推广和应用项目,淘汰落后产能项目,智慧能源监测、能源管理体系建设、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改造提升、淘汰低效电机使用高效电机、淘汰S7变压器等项目。

(三)项目已经核准或备案,备案日期于2015年1月1日以后。

(四)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30吨标准煤以上,节水项目年节水量达500吨水以上。

(五)研发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,且研发已成功。

(六)更新后的电机补助范围,低压三相异步电机:0.55千瓦≤额定功率≤315千瓦;高压三相异步电机:355千瓦≤额定功率≤25000千瓦;稀土永磁电机:0.55千瓦≤额定功率≤315千瓦。

(七)淘汰落后S7变压器且产权为非供电部门的按照更新变压器容量进行补助。

二、申报材料

(一)《2016年乐清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立项申请表》(附件);

(二)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及备案设备清单;

(三)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
(四)企业财务报表及上年度纳税证明。

三、申报要求

请有关企业于9月31日前,将所需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,报送乐清市经信局资源能源科,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。

市经信局资源能源科      联系电话 62523541

市财政局企业科          联系电话57571162

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     乐 清 市 财 政 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9月5日

   2016年节能项目立项通知--乐经信资源(2016)121 号.pdf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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