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通知,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,其余事项仍按南府办〔2016〕83号执行。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》(南府办〔2017〕51号)同时废止。

据通知,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,其余事项仍按南府办〔2016〕83号执行。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》(南府办〔2017〕51号)同时废止。

0评论2023-08-03
0评论2020-04-18
0评论2019-12-24
0评论2019-11-04
0评论2019-10-30
0评论2019-10-19
0评论2019-10-17
0评论2019-10-16
0评论2019-10-11
0评论2019-08-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