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、陷阱一:出圈企业重复来
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A公司中标,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。其中第一标段的A投标公司在开标公布标底时,已高标出圈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操纵评委,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。
2、陷阱二:明招暗定
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,确定几家投标单位,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。各投标单位兴师动众,热情接待,花费钱财。而实际上,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,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、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,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。
3、陷阱三:订立阴阳合同
为不违反《合同法》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而订的表面合同,称之阳合同。背地里,又按事先约定,让承包商签订了一份真正有约束力的实际合同,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。签订阳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“阴合同”,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,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。
4、陷阱四:串通一气搞排外
招标单位选定若干投标单位,有当地企业、外地企业和中央企业。如评标办法规定以百分制进行评比,高分中标。在商务标中总包管理费5分,主材下浮率4分,开办费5分。企业各项指标均以几家投标单位的算术平均值为满分。
投标结果几家地方企业各项指标非常接近。其中开办费相当接近又高出市场行情数倍的结果列出,总包管理费则为统一数值,那就在主材下浮率上做文章,只以1.5%的微小差距列出。这样,算术平均值自然被这几家地方企业所控制,从而淘汰了其他竞争对手。
5、陷阱五:肢解项目标段
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某项某段作为一个标段来发标。但在投标中,如有两家投标企业各方面的条件相差不大,所运作的关系也都很“硬”。为搞平衡,招标单位就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两个标段发包,两家各中一标,三方皆大欢喜。再是完整项目分几块,有的甚至肢解成十几块,在投标书上随意规定这一部分子项不在本投标范围,那一部分材料不在本招标圈内,而且被肢解的都是利润高的部分。
